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
二、受理的范围
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桨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五类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
三、受理部门
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五类经营单位向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福州市马尾区的五类经营单位向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马尾区政府院内)申请。
福州市八个县(市)(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的五类经营单位向辖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五类经营单位申请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说明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开业审查说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生产场所布局图(应标明加工场所周围10米以内的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境平面图、相邻企业类型、加工场所的面积以及场所内的设备布局、人流物流、卫生防护设施等)。
6、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及其参数和设备)。
7、管理文件(制度)复印件1份,内容应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
8、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五类经营单位加工场所要求:
1、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2、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3、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4、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6、加工场所还应满足生产所需的设备、工器具、人员卫生、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受理部门的指定的行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符合前款所述要求,不得缺项。
2、申请受理:受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条件要求做出受理、补正、补正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组织现场审核: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的现场核查,形成核查结论。
4、试生产、产品抽检: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进行试生产,并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到加工点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申请单位整改:申请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将《经营单位食品加工不合格项改进表》送到受理部门。
6、审批: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开业审查说明》或《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不符合要求说明》。
六、收费标准:
五类经营单位现场审核不收取费用。
委托检验费用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
七、变更:
1、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类别、加工场所、加工条件改变,须提交《变更申请表》,并重新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要求等与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相同。经审查合格的,收回原《开业审查说明》,出具新的《开业审查说明》。
2、变更食品经营者名称或加工地址名称的五类经营单位应当在变更名称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变更申请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到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新的变更食品经营者或加工地址名称的《开业审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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