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人[2002]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质检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大力弘扬和提倡拼搏奉献、积极进取、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的精神,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质检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局成立由总局领导为组长,由人事部有关领导为副组长,总局各职能司(厅、局)领导参加的"质检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负责质检系统奖励工作。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总局人事司长兼任,人事司、办公厅、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有关人员参与工作。
总局领导小组可下设评选委员会,负责有关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人选由总局机关各司(厅、局)、认监委、标准委推荐产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后,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拄靠单位可成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励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次及条件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5个奖励等次;其中"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为国务院授予(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进行审批),是系统最高奖励等次。
第七条 全国质检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予以嘉奖: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卓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三)长期在质检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在质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做出贡献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八条 具备嘉奖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记三等功:
(一)在质检工作中解决业务工作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业务工作一线连续工作10年以上,表现突出的;"
(三)在质检工作中成绩卓著,能运用本专业知识防止或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或对较严重疫情及时进行判断、预报并采取措施,效果明显的;
(四)在质检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对本地区质检工作有重要影响的;
(五)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九条 具备记三等功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记二等功:
(一)在质检工作中解决业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业务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表现突出的;
(三)在质检工作中,能运用本专业知识防止或挽回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对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疫情及时进行判断、预报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质检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对全国质检工作有重要影响的;
(五)连续4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条 具备记二等功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记一等功:
(一)在质检工作中解决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工作中,防止或挽回国家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重大突出贡献的;
(三)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对质检工作有深远重要意义的;
(四)在质检管理、法规制定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对质检工作意义重大的。
第十一条 具备记一等功条件的工作人员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推荐;由总局组织评选委员会按照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和择优推荐的原则评选通过;经总局党组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可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下列成绩的集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推荐;报经总局评选委员会,按照择优评选的原则评选通过;总局审核,报经人事部批准,可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具有团结、拼搏、奉献、创新的集体精神,克服困难,在质检工作中取得卓著成绩的;
(二)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发明、发现,对质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三条 授予"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总局报请人事部下达指标,4年开展一次;授予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各奖励等次按如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授予"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总局按程序组织推荐、评选,确定人选后报请人事部审批;
(二)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分别推荐报总局审批;
(三)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审批或按管理权限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不受指标和工作开展年限的限制,按报批程序上报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一般按基层单位提出奖励人选意见,上级单位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民主评议和以一定形式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奖励审批表》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机关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审核无误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和上级下达指标数审核无误后,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无违法、违纪记录并签署意见后,退送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负责提交党组(党委)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人选确定后要在熟悉相关人选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或集体,可由审批机关直接给予奖励。
第六章 表彰形式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和先进集体,由审批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彰,对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可组织一定形式的宣传、学习。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先进集体,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奖章和奖状;对于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个人,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奖章;对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个人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和先进集体,给予一定形式的物质奖励,可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和先进集体中的成员,其职务晋升和工资等待遇提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在离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受奖人申报奖励时隐瞒其严重错误;
(三)不按规定奖励程序操作;
(四)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
(五)组织上认为其他应撤销奖励行为。
第二十七条 撤销工作人员奖励,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或责令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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