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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投诉永辉超市出售变质的金锣肉粒多致小孩吐泻多日,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 |
| 编号 |
11110900031 |
投诉时间 |
2011-11-09 15:26 |
| 内容 |
本人于2011年10月20日在三八路永辉超市购买金锣肉粒多(鸡肉味,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 10月21日傍晚小孩食用后,晚上就出现多次吐泻症状。 10月22日早发现小孩体温38度多,到门诊拿药服用后吐泻症状仍未减轻。 10月23日一早,家人从包装袋里拿发现剩余的金锣肉粒多中有根头部破损且发霉发臭,这才想起前天小孩食用后没多久就吐泻,想想就后怕,当天上午就到三八路永辉超市反映该事,超市经理看到该商品后,并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供货商来人后对该食品进行检查拍照,由于是小孩食用后出现吐泻,当时销售员就征求我们要求赔偿的方案,并承诺24日(周一)上班向领导汇报此事后,再行协商处理。因担心病情加重,当天就带小孩到省立医院就诊。 10月24日,金锣供应商未给答复。 10月25日,金锣供应商就此事电话征求我方赔偿方案,我方要求:1、产品退一赔十;2、小孩医疗费全额报销;3、小孩后续营养补贴3000元。当晚在永辉超市二楼经理办公室与供应商、超市食品部经理就此事进行协商处理,供应商同意前述1、2两项要求,就第3项营养补贴3000元有些高,需要向金锣厂家申请后给予答复。 10月26日,供应商约厂家到永辉超市与我方协商,经协商基本达成上述1、2两项赔偿要求,因小孩至今未愈且有病情加重现象,我方需下午再带小孩去医院治疗,厂家也同意再报销今天下午治疗费用。对第3项厂家希望我方能降低营养补贴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 从21日食用变质的金锣肉粒多致小孩吐泻以来至今已经6天了,小孩从未食用前体检时体重16公斤多,26日去医院再次打点时,体重只剩14公斤,2岁的小孩,身体受到这样伤害,作为家人也跟的身心劳累, 截至11月9日,商家未给予任何赔偿,国家食品安全检查部门一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然而让我们更为寒心的是,无良的商家只为赚黑心钱,不为消费者做主,本人家里仍保留购买的未食用的金锣肉粒多,恳请质检部门介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
| 事件辖区 |
晋安区 |
事件地点 |
岳峰 |
| 事件时间 |
2011-10-21 00:00 |
诉求类型 |
质量投诉 |
| 投诉人姓名 |
吴先生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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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意见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4号)第五条第二项“关于商品(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工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属于外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省工商局直接处理。
诉求中的”金锣肉粒多“属于福州流通领域,且不是福州的生产企业生产,其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请诉求人直接向工商部门反映,我局也将抄转工商部门。 2011-11-16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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